某教育培訓機構在公務員、事業編等招聘考試中以“保過班”、“協議班”、“筆試或面試不過全額退費”,吸引學員簽訂合同並繳納巨額培訓費用,少則2萬元,多則4-5萬元,在學員未通過筆試或面試的情況下,某教育機構並不及時按照進行退款。近年來,類似「套路培訓班」投訴案件居高不下。產生此類糾紛的原因筆者在此不作分析,但就學員遇到此類倒霉事如何維權,五根調解工作室給大家提如下三點建議:
首先,相關法律法規蒐集與學習。這是維權的起馬保障。古語雲「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筆者根據經典案例,結合調解工作實際,遇到「套路培訓班」糾紛常用的法律法規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依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及消費者有約定的,應依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其次,學員遭遇「套路訓練班」糾紛,心亂如麻,尤其教育訓練機構不依照合約約定退款,多次爽約,學員精神與經濟雙重壓力巨大,不知如何是好?其實,此時學員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拿與教育培訓機構簽訂的協議書及交費憑證,直接要教育培訓機構按協議辦事退款。如果教育訓練機構搪塞或挽留,例如下期免費培訓,學員完全可以不理會教育培訓機構,先退費再說。如果再拖延時間,學員應立即向當地市場監理局投訴或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最後,市場監理局或調解組織處理都是有時效性的,如市場監理局或調解組織調解不成,學員則應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時可以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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