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學校退費制度規定範文、管理辦法、最新規定

訓練學校退費制度規定範文、管理辦法、最新規定

訓練學校退費制度規定範文

培训学校退费制度规定范文2则:

范文1:

第一条:属下列情形之一,本校退回全部费用且不承担其它任何责任:

1. 超出本校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联合办学除外);

2. 本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开课的班级;

3. 因本校原因要求学员转班或延期开班(延期考试的不在此范围)造成学员退学的;

4. 因本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学员退学的。

第二条:学员报名注册后: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学费的80%费用;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50%费用;完成1/3以上—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的费用;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费用。教材费、已申报考核的考核费不予退返。

第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不予退还;

1、 学员被学院开除学籍者,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2、 学员私自辍学或旷课两周以上者;

3、 经协商已经同意并办理转班者;

第四条:学员退费时间从学员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课时间从所报班级的正式上课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学员要求退费应履行以下手续:

1. 由学员本人或代理人向本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材料和凭证;

2. 本校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

3. 本校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费的决定;

4. 本校认为可给予退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退费金额,退给学员;学员或代理人凭本校的收据及学员证(二者缺一不可)可到本校报名处,签字领取退费;由代理人领取退费的,其代理人须有委托书和双方的原身份证。


范文2:

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的办学行为、健全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收、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收费制度

一、报名流程

免费咨询-入学测试-制定学习计划-缴纳学费-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

二、收费办法

1、新生入学按照各学习阶段的课程收费标准以及教材和学习资料的实际价格进行收费,具体的参照附件。 

2、插班生按照实际课时数收取学费、材料费、资料费; 

3、学费应在学生收到缴费单,3天内完成缴费事宜,若有延迟:

1)延迟一周缴费的,学生任课老师需向学校做出书面说明并及时催缴;

2)延迟两周以上缴费的,学生任课老师课时将取消课时的核算;

4.收取学费必须统一开具收据单 (写明报班科目、班级、实际费用、活动优惠等)。

第二退学、退费

一、机构在收费开具的收费收据作为退费的唯一凭证依据。

二、退费执行标准

1.若因机原因造成学生无法完成学习计划的情况,学生要求退学、退费,学校须退还剩余费用,具 体计算方式如下:

学生所缴纳费用-已消费费用=剩余学费

2.学校开课前,学生因不可抗拒的理由,如重大疾病、意外伤亡、 家庭特殊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5%手续费,再予以退还剩余的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学生所缴纳费用-已消费的学费■学生所缴纳费用5%= 学生所得退款

3、开课后申请退学或退费的情况:

1、交费后至学期小组开学后的15天内, 学员有特殊情况需退学的,扣除课时费后,按剩余学费总额的 80%扣费。

1、学期开学后的第15-30天,学员需退学的, 扣除课时费后,按剩余学费总额的60%扣费。

2.学期开学后的第30天,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3.单据遗失者,不予退费。

三、退费流程

1、学员家长提出申请,填写退费申请表;

2、任课老师沟通学员学习情况,确认责任方,如果是校方责任,或者学员确实有特殊情况, 无任何原因校方不予办理退费;

3、任课老师核实课消情况,签字确定 (三日内完成)

4、家长凭当期缴费收据及已签批退费申请表15号至前台开具退费单,由陈校长审核签字。

5、凭签字后的退费单由财务支出退费。

此规定在招生简章或招生资讯时向家长公式,并

在缴费时以一式两份的形式, 要求学生或者家长签 字,自签字起具备法律效力 。


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第八条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四至第七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特殊照顾。

第九条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学年)。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学校按照学生管理制度开除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學校接獲學生提出的退學申請後,應予簽收。學校計算學生在校學習時間佔總學時的比例,並應以學生向學校提出退學申請的時間為準。學校在收到學生退學申請的5個工作天內,應給予學生書面答复,並辦理退學及退費手續。

第十四條學生撤銷退學請求的,應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批准後,方可留校繼續就讀。

第十五條各民辦學校依據本辦法,可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校具體的退學退費管理辦法,並透過張貼公告,編入招生簡章(廣告)、學生手冊、入學須知等方式進行公示,並將相關內容編入學生入學協議中。

第十六條學生與學校在退費問題上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書面答复的2個工作天內,向學校有關糾紛調解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學校對學生提出的申訴有責任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天內,做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第十七條學生對學校複查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結論後,可以向學校的審核機關提出信訪。審批機關在接獲學生書面信訪後,依國家及本市有關信訪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學生與學校在退費問題上發生爭議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九條民辦幼兒園的退費依市教委關於《北京市民辦幼兒園年度考核評價標準及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發布施行的《北京市民辦高等學校收退費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教育部公安部發布預警提示:防範以校外訓練退費名義實施詐騙

①正規退費流程一般會以原路返還的形式返給本人繳費帳號,凡是#校外培訓退款要求額外付費的都是詐騙!

②相關政策要以政府部門官方網站發佈的資訊為準,不明事項可向教育、公安等行政部門確認。

③如有疑問,及時撥打110或相關培訓機構主管機關電話求助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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